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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发布5起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省检察院2月16日发布了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5个典型案例,共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诈骗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易发的三类犯罪。




案例一

西安杨某某妨害公务案

  2月4日,杨某某从其居住的长安区某小区离开时,因其未佩戴口罩及进出登记问题,与小区物业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公安长安分局韦曲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王某某和辅警魏某赶到现场,要将杨某某带往派出所协助调查。杨某某拒不配合,并用拳头击打民警王某某面部一拳,致王某某脸部受伤,后被民警和在场群众制服。


  鉴于杨某某涉嫌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长安区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某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依法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月14日,长安区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杨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案例二

安康李某军、李某静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1月20日,长期在武汉务工的李某静,由武汉返回白河县仓上镇。当日李某静在家宴请多人聚餐,后又参加他人组织的聚餐。1月24日至1月30日,镇、村安排专人通过电话、上门、微信方式多次告知李某军其女李某静系武汉返乡人员,要求其全家居家隔离,不能接触他人,不能外出或者聚餐。但1月24日中午,李某军仍邀请多名亲属在家聚餐。2月4日,李某军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2月5日,李某静及其母也被确诊,三人均被送往安康市隔离医治。在白河县疾控中心对李某军、李某静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期间,李某军仅提供了包括其妻女在内的9人;李某静则拒绝提供密切接触者相关信息,称待其父亲确诊后再提供。至2月7日,经白河县疾控中心开展大量走访工作,排查出密切接触者104人并隔离观察。


  李某军、李某静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故意隐瞒近期密切接触人员信息,致使防疫部门无法及时有效采取措施,存在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2月8日,公安机关以二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后,白河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三

西安蔡某某寻衅滋事案

  1月30日上午,蔡某某酒后乘坐出租车前往西安市灞桥区朋友家,车辆行驶至该村北口时被疫情防控检查站工作人员拦下。因蔡某某不是本村人员未被允许进入。此时村内驶出一辆轿车,蔡某某即以被车灯光晃了眼睛为由,捡起地上的砖头,多次砸向该车,致该车前挡风玻璃、后视镜和引擎盖等多处损坏。疫情防控人员上前劝阻,蔡某某又对在场人员及检查站桌椅、宣传告示牌打砸,在被检查站工作人员王某某等人制服后,又进村到其朋友家取出一把菜刀,追砍检查站工作人员,将一名工作人员胳膊砍伤。最后在其朋友劝说下,蔡某某停止了不法行为。


  2月6日,灞桥区检察院对蔡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由于蔡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持凶器随意殴打疫情防控人员等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需待伤情鉴定和财产价值评估后,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四

咸阳李某某诈骗案

  2月初,李某某在网上查询各市县的养殖注册信息后,冒充当地环保局工作人员给各养殖户打电话,以疫情防控期间不方便上门为由,核查养殖户营业资质及防疫防控措施,并编造各种理由,威胁或者利诱被害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环保年审管理费、注册费、验资费、手续费、好处费等各种费用,骗取被害人钱财。李某某在淳化县境内作案4起,骗取5000余元,其还以同样手段骗取咸阳、渭南10余县市20余名被害人钱财。


  2月15日,淳化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淳化县检察院于当日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五

渭南王某景编造虚假信息罪

  2月2日晚间,王某景为吓唬其朋友王某博,模仿政府近期发布的疫情通报图片,制作了一张印有“关于对某某路某某小区实施隔离封闭管理公告”的图片,通过微信转发给王某博。王某博信以为真,又转发给其母亲和居住在该小区的其他朋友,之后该图片被转发到多个微信群、朋友圈,引起该小区及周边小区群众恐慌。当晚群众报警,经辖区警方与该小区物业核查,该图片所载内容不实,系编造。经预估,该图片在30个微信朋友圈、4000余人的范围内被传播。


  次日,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对王某景以涉嫌编造虚假信息罪立案侦查。2月5日,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主动派员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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