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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16日,《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建立协调机制,保障资金投入,制定政策和措施,统筹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城乡接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可以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系统。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配合镇、街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培养和提高孩子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新建项目应配套

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在规划建设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住建、资源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区县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街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应当兼顾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转运、处置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运输车辆,合理布局可回收物网点,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资源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从事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单位

应取得许可证


在分类投放、收集等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识、颜色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在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中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具体要求。从事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以及从事有害垃圾经营性收集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对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收运时间,也可以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预约收运时间;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约定收运时间,做到日产日清。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交付的生活垃圾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鼓励消费者减少使用

一次性消费用品


餐饮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的收运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餐饮经营者应将产生的厨余垃圾交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厨余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单位。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方案,结合各区县厨余垃圾产生量,将全市划分为若干服务区域,对厨余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置。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性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设置可重复使用消费用品的推荐标识,通过价格优惠等措施鼓励消费者减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可降解、可替代产品。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采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信息,实现全流程监管,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分类投放、预约回收等查询服务。


未按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未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移交给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从事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以及有害垃圾经营性收集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或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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