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服电话接收的举报投诉范围。受理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等方面的举报投诉。
二、“12350”投诉电话实行属地受理。在省级安全监管局设立“12350”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省(区、市)内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50”规划和使用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举报信息分类统计等工作。市(地)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受理机构事宜,由省级安全监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在省(区、市)内使用特服号码的,直接拨打“12350”;跨省(区、市)投诉的,需在“12350”号码前加拨地区号。
三、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在启用号码前,请先与所在地相关电信企业联系,协商号码启用具体事宜,并将号码启用技术方案送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尽快启用“12350”举报投诉电话。
四、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地方通信管理局各项有关号码资源管理的规定,不得转让、出租该专用号码,不得将该专用号码用于经营目的或改变号码的公益服务性质。
五、各地在开通“12350”电话的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
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不单独设立“12350”举报投诉受理机构,设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的举报投诉普通电话继续使用。
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负责全国统一的“12350”举报投诉电话的指导协调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号码使用情况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由统计司汇总后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日
投诉范围
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 违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使用)监管规定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3.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销售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炼油、小冶金和淘汰落后的产品、工艺、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4. 建筑施工、工矿商贸、非煤矿山存在事故隐患或违章指挥作业的。
5. 关闭取缔,停产整顿后,未经验收、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6. 迟报、漏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限期予以整改的。
7.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实施效果
记者从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开通一年来效果显著,共接到安全生产举报投诉1147件,协助相关部门累计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近1887项。“12350”举报投诉电话已经成为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查处安全隐患的新途径,为首都市民生产、生活安全提供了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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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09年12月20日,北京在全国率先开通24小时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举报投诉电话按照举报问题2小时内录入平台进行分办、24小时内通知区县相关部门、安全隐患按程度20天内处理完成、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的流程运行,并安排专人专岗为举报人进行信息保密。
截止到2010年12月28日,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共接收各类事项共计2938件,其中举报投诉类共有1147件,举报投诉事项已办结1073件,办结率为93.5%。举报投诉类电话当中安全隐患类举报达998件,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安全、建筑业安全、批发和零售市场安全、制造业安全等四个行业的举报位居前四位,11月份以来反映居民楼内的消防隐患电话也在增加。
通过查处群众举报,在各区县和行业部门的紧密配合下,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得到了及时的核查处理。累计消除隐患近1887项,责令整改生产经营单位约520家,行政处罚约80家,处罚金额约100万,责令停产停业约30家,吊销安全生产证照20家。